2008年7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高中生暑期打工摔伤 法院按城镇标准判赔
甘丽华 尹辉

  据《中国青年报》   两年前的暑假,高中生李朝金在武汉一建筑工地打工时摔伤致残。近日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,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李朝金142万余元。
  2006年,刚读完高二的李朝金跟随父亲来到武汉东西湖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。一天,一阵大风刮来,将正在脚手架上工作的李朝金甩落下来,造成二级伤残。起初,建筑公司只肯赔偿30万元。2007年6月,李朝金将雇用他的广东某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法院。经法医鉴定,李朝金有脑外伤后遗症及症状性癫痫,康复训练及并发症防治费用每年约需1万元。今年1月,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李朝金105万元,赔偿金额是按李朝金为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的。
  李朝金不服提出上诉。二审中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李朝金虽为农业户口,但其长期住校读书,暑假期间随父到建筑公司打工,离开农村居住生活已达1年以上,根据相关规定,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。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142万余元。